拆迁安置房赠与协议能撤销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之前签了一份拆迁安置房赠与协议,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我有点后悔了,想知道这个协议能不能撤销啊?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有没有支持撤销的依据,要是能撤销的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希望能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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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赠与协议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 首先,在房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通常可以撤销赠与。这里说的房产权利转移,简单来讲,就是房子的产权正式变更到受赠人名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赠与协议经过了公证,或者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就不适用这项规定了,也就是不能随意撤销。 其次,在房产权利转移后,如果出现法定撤销事由,赠与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赠与。这些法定撤销事由包括: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比如对赠与人进行暴力伤害等行为;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却不履行,像不照顾赠与人生活、不给付赡养费等情况;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比如赠与协议里约定受赠人要对房屋合理使用,结果受赠人却故意破坏房屋结构等。 另外,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还有,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也可以撤销赠与。 相关概念: 法定撤销事由: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协议的几种特定情形。 任意撤销: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自由决定撤销赠与,但有特殊限制条件。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指赠与人的经济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影响自身正常生活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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