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赠与协议可以撤销吗
我之前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房赠与协议,现在情况有变化,我想知道这份协议能不能撤销。我想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什么情况下不能撤销,还有撤销有没有时间限制之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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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赠与协议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首先,在房屋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一般可以撤销赠与。这里说的权利转移,简单来讲,就是房子的产权过户给受赠人,如果还没完成这个手续,赠与人通常有撤销的权利。不过呢,要是赠与协议经过了公证,或者这个赠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那就不能随便撤销了,这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 其次,如果在赠与房产权利转移之后,出现了法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这些法定事由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 另外,如果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 还有一种情况,要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到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相关概念: 法定撤销事由: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让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一些具体情形,比如上面提到的受赠人的几种不当行为。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通俗说就是把财产(这里指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手续,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身上,常见的就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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