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了之后还能作废吗

我最近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是签完后发现有些条款好像对我不太有利,现在心里有点后悔。我就想问问,这种已经签了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还能不能作废呀?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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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了之后,通常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随意作废,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的。 首先,如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份协议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遵守,一般不能随意作废。例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事宜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通常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协议有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从而作废:一是存在欺诈行为,比如用人单位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让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二是胁迫情形,即一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协议;三是乘人之危,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等,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四是重大误解,比如对协议中关键条款的理解存在严重偏差;五是显失公平,协议内容明显对一方极为不利。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受损害方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或申请撤销协议。 所以,签了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能不能作废,要具体看是否存在上述可使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相关概念: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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