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解除劳动协议书后公司可以反悔吗?


一般情况下,签订解除劳动协议书后公司是不可以反悔的。用人单位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自此,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反悔都无效。这是因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就如同双方达成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比如公司威胁员工签订协议,不签就不给发工资等。还有,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时,该协议可申请撤销。例如,员工在不清楚自身权益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签了明显对自己不利的解除协议。 要是公司反悔且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况,员工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公司履行义务。若公司拒绝,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欺诈: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