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结束后可以在另一方所在地离婚吗?
我和配偶申请了离婚,现在冷静期快结束了。我们户籍不在一个地方,我想知道冷静期结束后,能不能去另一方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主要是不太清楚相关的规定,怕白跑一趟,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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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里说的离婚通常指的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在我国,关于离婚登记的管辖问题,《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冷静期结束后,是可以在另一方所在地办理离婚的,这里的另一方所在地指的是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指公民户籍登记地。比如,夫妻一方户口在A地,另一方户口在B地,那么既可以去A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去B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离婚登记时,要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的证件和材料,一般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这样,在冷静期结束后,就能顺利地在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完成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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