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结案了还能不能做伤残鉴定?

我之前有个案子已经结案了,但后来感觉身体的损伤可能达到了伤残程度,不知道现在还能不能去做伤残鉴定,要是能做的话,这个鉴定结果有没有效力,会不会被认可,我现在特别疑惑,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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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案件结案后仍然可以做伤残鉴定,但这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伤残鉴定是指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确定其身体损伤导致的残疾等级等情况,以便在涉及赔偿等问题时作为依据。通常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会申请进行伤残鉴定,以此来确定赔偿数额等。 从法律角度讲,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绝对禁止结案后进行伤残鉴定。如果是因为当时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进行鉴定,比如当时伤情不稳定,无法准确判断伤残情况,在结案后具备了鉴定条件,那么做伤残鉴定是有意义的。例如,有些内伤可能在当时无法完全显现,随着时间推移才逐渐确定损伤程度。 不过,如果案件已经结案,且在结案时当事人已经明确放弃了后续主张伤残赔偿等相关权利,或者在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中已经对赔偿事宜进行了一次性了结,那么即便做了伤残鉴定,再依据该鉴定结果要求额外赔偿等可能会面临法律障碍。因为根据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需要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 此外,如果结案后做的伤残鉴定结果与案件处理时的情况有较大差异,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改变原有的处理结果,可能需要通过再审等程序,但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需要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 所以,结案后做伤残鉴定是可行的,但鉴定结果能否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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