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能否判决不离?


在探讨事实婚姻能否判决不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不过,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界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其效力等同于合法登记的婚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判决准予离婚。该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者存在可以和好的可能,法院是有可能判决不离的。 而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由于法律不再承认其婚姻效力,不存在判决“不离”的说法。因为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受理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只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才会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