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房产能够要回吗
我打算起诉离婚,在婚姻期间我们有一套房子。现在我不确定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这套房产我能不能要回来。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有哪些情况可以要回,哪些情况要不回,希望能给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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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房产能不能要回,需要分多种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房子已经送给别人,且产权不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没法要回来的。 其次,如果房产仅登记在妻子名下,那要先判断该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就有一半的份额。 再者,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把夫妻共有的房子卖掉,而且买家是善意购买(也就是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存在恶意)、支付了合理的价钱并且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那么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不过,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法院是会支持的。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 另外,如果是基于离婚协议约定把房子给了对方,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要回:一是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比如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等手段迫使对方同意将房子给予自己,受胁迫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条款,从而有可能要回房子;二是显失公平,如果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导致房屋分配严重不公平,也可请求撤销相关条款。要是通过法院判决将房子判给对方,一般很难要回,除非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像发现对方在诉讼过程中有伪造证据等严重影响判决公正性的行为,通过再审程序才可能重新确定房屋归属,但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且要求严格。 相关概念: 善意购买:是指在交易中,买受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卖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就是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相关信息,登记在专门的登记簿上,以此来确定不动产的产权归属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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