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房产能够要回吗


起诉离婚时房产能否要回,需要分多种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房子已经送给别人,并且产权不在夫妻双方任何一人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无法要回来的。 其次,如果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要先判断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未登记的一方享有一半的权益。比如夫妻婚后用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子,即便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再者,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那么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不过,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法院会予以支持。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 另外,如果是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给了对方,在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受胁迫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条款,从而有可能要回房子;要是签订离婚协议时显失公平,比如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导致房屋分配严重不公平,也可请求撤销相关条款。 要是通过法院判决将房子判给对方,一般很难要回,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例如发现对方在诉讼过程中有伪造证据等严重影响判决公正性的行为,通过再审程序可能重新确定房屋归属,但这种情况较为复杂且要求严格。 相关概念: 善意购买:指第三人在购买房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卖人无权处分该房屋,并且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同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再审程序: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