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能否把社保挂靠到其子公司?
我在集团公司上班,想把社保挂靠到集团的子公司。不知道这样做合不合法,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这种操作是否可行,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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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团公司内部将社保挂靠到其子公司这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存在诸多问题且可能不被允许。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社保挂靠的概念。社保挂靠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与某个用人单位虚构劳动关系,让该用人单位以其名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基于真实的劳动雇佣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强调的是“职工”,也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人员。而集团公司员工将社保挂靠到子公司,很可能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这就违反了社会保险参保的基本要求。 另外,依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社保挂靠行为本质上就可能属于以欺诈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一旦被查实,不仅违规参保的个人可能面临社保权益受损的风险,比如无法正常享受社保待遇、被要求退还已领取的社保待遇等,提供挂靠的子公司也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等。 同时,这种行为也可能存在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挂靠人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情况,由于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子公司可能面临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等法律纠纷。所以,从法律合规的角度,不建议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这种社保挂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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