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伤情鉴定能否进行补充?

之前我做了伤情鉴定,现在发现有些伤情当时没检查出来,不知道能不能对之前的伤情鉴定进行补充。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允不允许补充伤情鉴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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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情鉴定补充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关于伤情鉴定是否可以补充,答案是可以的。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这意味着,在伤情鉴定过程中,如果存在当时因伤情复杂、不稳定等因素未能全面鉴定的情况,后续是可以进行补充鉴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发现有新的伤情或者之前鉴定存在遗漏等情况,有权向委托鉴定的机关(如公安机关)提出补充鉴定的申请。委托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可以让伤情鉴定结果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伤者的实际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有些内伤可能在受伤初期并不明显,随着时间推移才逐渐显现出来,这种情况下进行补充鉴定就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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