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进行补正?

我之前做了司法鉴定,现在鉴定意见书已经出来了。我担心可能会有一些小问题需要修改,想了解下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到底在哪些具体的情形下是可以进行补正的,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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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书补正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进行补正的。首先,我们要明白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给出的专业意见,对案件的处理有着重要影响。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正:一是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比如说在一些涉及痕迹鉴定或者医疗影像鉴定的案件中,鉴定意见书中所附的图像、谱图或者表格模糊不清,影响对鉴定内容的查看和理解,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进行补正。 二是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签名和盖章是确认鉴定意见书效力和鉴定人责任的重要方式,如果签名不完整、盖章不清晰或者编号存在错误等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补正。 三是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文字瑕疵或者错别字在文书制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比如一些表述不通顺、用词不准确或者存在错别字的情况,但这些问题并不会改变鉴定意见的实质内容,那么也可以对其进行补正。 补正的方式通常是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修改、说明或者重新制作附件等,但补正不能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司法鉴定机构在补正后,应当及时将补正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委托人,并留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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