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一年半好转后法院要求重新鉴定该怎么办?
我之前受了伤,鉴定过伤情。现在都过去一年半了,伤情也有好转,可法院突然要求重新做伤情鉴定。我不太懂这方面的事,也不知道该配合还是怎么办,所以想问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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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伤情在一年半后有所好转,而法院要求重新鉴定时,首先我们要明白法院要求重新鉴定是有其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司法鉴定是为了确保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得到科学、公正的判断,从而保障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果是法院依职权要求重新鉴定,一般也是基于案件审理需要,比如原鉴定可能存在某些瑕疵,或者新的情况出现需要重新评估伤情对案件的影响。 对于当事人来说,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重新鉴定要求。因为如果拒绝配合,可能会面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对拒绝方不利的事实认定。 在配合重新鉴定的过程中,要注意提供完整、真实的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确保鉴定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当前的伤情状况。同时,也可以向法院和鉴定机构说明伤情好转的具体情况和过程,以便他们能更好地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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