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将来进项税能否抵扣?
我经营着一家小公司,最近打算把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但我不太清楚,这样操作之后,这些货物对应的进项税在未来还能不能进行抵扣呢?我担心处理不当会有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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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领域,要判断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后,将来进项税能否抵扣,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分析。首先,把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这种行为,在增值税的规定里,是视同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简单来讲,就是虽然不是正常的销售模式,但在税收处理上,和实际销售是一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既然视同销售,就意味着企业需要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而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企业有视同销售行为产生销项税额时,与之相关的进项税额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抵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购进用于生产这些自产货物的原材料等时,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符合其他抵扣条件,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但是,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企业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只要不是处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将来对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并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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