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进项税额转出后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之前做了进项税额转出,现在想了解下这部分转出的进项税额还能不能用来抵扣税款。不太清楚相关规定,也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可以抵扣的条件,希望有人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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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般情况下,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是不可以再进行抵扣的。这是因为进项税额转出的目的就是将原本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从可抵扣范围中剔除。例如,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此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因为这部分原材料的用途发生了改变,不再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应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当出现这些情况时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通常不能再转回抵扣。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企业后续业务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原本转出的进项税额对应的业务又符合了抵扣条件,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那么可以按照规定重新计算抵扣。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并且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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