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额转出有哪些情况?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增值税相关业务,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增值税税额需要转出。想了解一下,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哪些情形要做增值税税额转出,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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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比如企业将购进的办公用品用于职工福利发放,此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因为这些用途没有产生对应的销项税额,如果不转出进项税额,就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例如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仓库货物被盗,那么这部分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抵扣,要做转出处理。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比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因管理不善发生损坏,生产这些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四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总之,当企业出现上述规定中的情况时,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税额转出,以保证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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