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在诉讼中是否可以援引?


在探讨不安抗辩权在诉讼中是否可以援引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中,不安抗辩权是可以援引的。当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上述法定情形时,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据不安抗辩权进行抗辩。例如,在合同纠纷诉讼里,如果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先履行方就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自己是基于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过,要成功援引不安抗辩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对方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等。其次,必须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的情况。这是为了保障对方的知情权,让对方有机会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恢复履行能力。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援引不安抗辩权,但无法提供确切证据,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合法理由而中止履行,从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援引不安抗辩权时,一定要谨慎行事,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总之,不安抗辩权在诉讼中是可以援引的,但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