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关系中能否使用劳动报酬这一说法?

在一些劳务合作场景中,对于支付给劳务提供者的费用表述存在疑惑。不清楚在劳务关系里使用劳动报酬是否恰当,想了解劳动报酬用于劳务关系的具体依据,以及劳务关系中关于报酬相关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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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可以用于劳务关系中。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约定,由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报酬则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入。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这个报酬就可以用劳动报酬来表述。例如在一些临时性的劳务合作中,如个人请他人帮忙搬运货物,帮忙的人完成搬运工作后获得的报酬就是劳动报酬。 从法律依据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表明在特定的劳务关系情形(劳务派遣)中,明确使用了劳动报酬这一说法。 同时,在劳务关系中,雇佣双方就劳动报酬进行约定后,会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一方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另一方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都涉及劳动报酬,但二者存在诸多区别。比如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主体是确定的,且双方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适用《劳动法》,用劳动合同确立关系且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主体不确定,双方只存在财产关系,一般仅涉及劳动报酬支付问题,适用《民法典》,用劳务合同确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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