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开的发票今年是否还能使用?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具有重要的财务和税务意义。关于去年开的发票今年是否还能使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从会计和税务两个方面来看。 从会计角度而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也就是说,只要业务真实发生,且发票是合法有效的,即便发票开具时间是去年,在今年进行会计处理也是合理的。企业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发生的时间和情况,将该发票对应的费用或收入计入相应的会计期间。比如企业去年12月发生了一笔业务,当时取得了发票,但由于各种原因在今年才进行账务处理,这种情况下从会计核算上是允许的。 从税务角度来说,不同税种有不同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一般情况下,如果去年的发票对应的费用属于去年的实际支出,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是可以在去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若在汇算清缴后才取得,可能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在增值税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认证期限的规定,不过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所以,只要业务真实,去年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年仍然可以认证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