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发票是否可以报销?


跨年度发票是否可以报销,需要从会计和税务两个角度来分析。 从会计角度来说,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权责发生制,它强调的是收入和费用应该在其所属的期间进行确认,而不是根据款项的收付时间。也就是说,只要费用是真实发生在某个会计期间,即便发票是跨年度取得的,也应当在费用所属期间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所以,在会计处理上,跨年度发票是可以报销的,企业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从税务角度来看,情况相对复杂一些。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有效凭证,那么相关支出可能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过,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税务上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综上所述,跨年度发票在会计上是可以报销的,但在税务处理上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在处理跨年度发票报销问题时,要综合考虑会计和税务的要求,确保财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