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能排除执行?
我在生意往来中,因对方未支付费用,我留置了对方的一批货物。现在法院要对这批货物执行,我不太清楚我的留置权能不能阻止法院的执行,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留置权是否能排除执行,有什么依据和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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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执行则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赋予了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留置权能否排除执行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留置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是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在执行程序中,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财产主张优先受偿。但是,若存在其他法定优先于留置权的权利,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留置权就可能无法排除执行。 此外,如果留置权的行使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法院也可能不支持留置权人排除执行的请求。例如,留置权人恶意留置财产以对抗执行等情况。所以,留置权并非绝对能排除执行,要综合各种因素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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