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否均可中断、中止和延长?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问题。不太清楚它们在中断、中止和延长方面的规定是否一样。我想知道这两者是不是都能进行中断、中止和延长,希望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来解决我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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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中断、中止和延长方面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首先来说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你不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对方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你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所以,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和中断的。 然后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例如,《民法典》规定的一些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就是除斥期间,一旦过了这个期间,撤销权就消灭了,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但除斥期间是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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