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谈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的财物能否追回?

我在谈恋爱时,给女方送了不少东西,像首饰、包包啥的,还有发过一些数额不小的红包。现在我们分手了,我心里就犯嘀咕,这些我送出去的财物还能不能要回来啊?我不太懂法律,就想问问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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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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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谈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财物能否追回,需要根据财物的性质、赠与的目的等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是一般赠与。这是指在恋爱期间,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比如节日送的小礼物、平时发的小额红包等。这类赠与通常被视为无条件的赠与,一旦财物交付给对方,所有权就转移了,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赠与符合该定义,所以交付后通常不能追回。 其次是附条件赠与。在恋爱中,如果赠与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可最后双方没有结婚,这种情况下赠与方是有权要求返还财物的。比如彩礼,它是以双方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除了彩礼外,一些价值较大的财物赠与,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在未结婚时也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从而可以要求返还。 最后是借款性质。如果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财物不是赠与,而是借款,那么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偿还。这时候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比如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是借款,或者有借条等书面凭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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