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给对方花的钱是否能要回来?
我在恋爱期间给对象花了不少钱,有买礼物的,也有直接转账的。现在我们分手了,我心里有点纠结这些钱能不能要回来。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什么样的钱能要,什么样的不能要,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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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给对方花的钱能不能要回来,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是赠与性质的花费。在恋爱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或者增进感情,给对方赠送礼物、发具有特殊含义金额(如520元、1314元等)的红包,这些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因为这种赠与行为往往是基于感情的表达,是一种自愿且无偿的给予,就像送出去的东西,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再要回来的。 其次是借贷性质的花费。如果恋爱期间一方明确向另一方借款,并且有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那么这种情况下,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后是附条件的赠与。比如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像购买房产、车辆等。如果最终双方没有结婚,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这是因为这种赠与是基于特定的目的,如果目的无法实现,赠与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和具体情况,判定受赠方返还相应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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