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诉讼中能否将原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
我遇到了行政复议诉讼的事儿。我对复议结果不太满意,准备起诉。在这过程中,我在想能不能把原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呢?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到底可不可以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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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诉讼中,是可以将原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解释一下行政诉讼第三人这个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来讲,就是虽然这个人或者组织没有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与到诉讼中,但这个诉讼的结果会对他的权益产生影响,那么他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进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在行政复议诉讼中,原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存在紧密联系,它作出的原行政行为是复议的对象,而复议诉讼的结果可能会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作出评判,这就使得原行政机关与该诉讼的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所以,当满足第三人的条件时,原行政机关是可以被列为第三人参与到行政复议诉讼中的。这样做有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正确处理行政争议,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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