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投标是否能参与?


在探讨竞争性谈判采购投标能否参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这种采购方式适用于一些情况,比如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对于能否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投标,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供应商满足上述这些法定条件,原则上是可以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投标的。不过,采购人还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外,如果供应商存在一些不良情况,比如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是不能参与投标的。 另外,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所以,符合资格条件并且被邀请的供应商,就能够参与到投标中。总之,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投标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采购人根据项目设置的特定条件,并且要遵循相关的采购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