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口头不予立案吗?
我去报警,警察听我说完情况后,只是口头跟我说不予立案,也没给我什么书面的东西。我就想知道,警察这样口头说不予立案合不合法啊?我需不需要让他们给我个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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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警察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等情况,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关于是否可以口头不予立案,需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这就意味着,对于有控告人的刑事案件,警察不可以仅口头告知不予立案,必须制作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 而对于行政案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如果经审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等行政案件范畴而决定不予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要求必须书面告知,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后续可能的救济权利,最好也能有相应的记录证明已告知当事人。不过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建议当事人要求警察给予明确的书面处理结果。这样在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时,书面材料也便于其申请复议、复核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后续维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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