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是否能够进行推定?
我遇到了一起环境污染侵权的事情,我作为受害者,很难去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我就想了解下,在这类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里,侵权行为是不是可以进行推定呀,这样或许能减轻我的举证压力,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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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是可以进行推定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这一法律问题。 首先,理解环境污染侵权的概念很重要。环境污染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有害因素,给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往往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等特点,导致受害人在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时面临很大困难。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加害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而无需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旦受害人完成了上述初步举证责任,法律就推定加害人的污染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加害人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如果加害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事项,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某工厂排放污水,附近居民的农作物出现死亡现象。居民只需证明工厂有排放污水的行为,以及自己的农作物受到了损害,就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工厂则需要证明其排放的污水与农作物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要对居民的损失进行赔偿。 总之,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法律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这一原则有助于受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加害人更加谨慎地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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