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离婚的依据?


在探讨起诉离婚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依据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离婚协议书的概念。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它反映了夫妻双方对于离婚相关事宜的意愿和安排。 在法律规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一个重要文件。 然而,起诉离婚和协议离婚是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主要依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对于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书,虽然它体现了夫妻双方曾经的意愿,但并不直接等同于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从司法实践来看,离婚协议书在起诉离婚中一般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前提通常是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而在起诉离婚时,意味着双方未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的离婚协议书可能因为没有完成法定的离婚登记程序而未生效。 不过,离婚协议书在某些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例如,在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时,离婚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可以反映夫妻双方曾经的协商情况和意愿。法院在审理这些问题时,可能会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之一,但不会完全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的来源和性质等,以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综上所述,起诉离婚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一般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直接依据,但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