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暂估成本吗?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成 本核算方面遇到了难题。项目已经开始,但部分成本发票还没拿到,想知道能不能先暂估成本入账,暂估成本在法律和税务上有没有什么规定和风险,该怎么操作才合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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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暂估成本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暂估成本,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已经发生了相关成本支出,但还没有取得正式发票等确定成本金额的凭证时,先按照合理的估计金额记录成本。这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在会计核算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也就是说,只要成本是在当期已经发生,不管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成本进行核算。所以,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实际发生了成本,但尚未取得发票时,是可以暂估成本入账的。暂估成本的具体操作一般是,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估计成本金额,借记“开发成本”等相关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等科目。等取得发票后,再冲销暂估的金额,按照实际发票金额进行入账。在税务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估的成本在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但在汇算清缴时,如果还没有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注意的是,暂估成本必须是合理的估计,企业应当有相关的证据和合理的方法来支撑暂估的金额。如果企业故意高估暂估成本,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就可能面临税务风险,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成本进行调整,并可能对企业处以罚款等处罚。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暂估成本,但要遵循会计和税务的相关规定,确保操作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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