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房是否可以发证?
我家的房子拆迁了,给了回迁安置房。现在房子也住进去一段时间了,但是一直没拿到证件。我就想问问,回迁安置房是可以发证的吗?我该怎么确保能拿到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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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安置房一般是可以发证的,但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回迁安置房指的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回迁安置房具备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土地来源合法,符合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就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也就是说,如果建设该回迁安置房的开发商各项手续齐全,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可以为业主办理房产证。 不过,实际情况中存在一些复杂因素。有些回迁安置房可能由于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这种情况下,若没有经过合法的征收和出让等程序转为国有土地,是无法办理正规的房产证的,可能只能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集体产权证书,这类证书的流通性会受到限制。 还有一些安置房可能是因为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比如超规划建设、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等,导致无法及时办理证件。对于符合办证条件的回迁安置房,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拆迁安置协议、身份证明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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