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规定房产归子女而后复婚房产归男方,这种情况可以撤销吗?


这种情况是可以讨论是否能撤销的。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 如果还没有完成正式的离婚手续,此时离婚协议尚未生效。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的财产情况,依照维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排除有过错方权益的司法原则进行公正的裁决和判断。 要是已经完成了正式离婚手续,情况就不同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的话,反悔者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中处分给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若未办理过户手续,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依据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撤销赠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不能任意撤销。综合来看,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的情形以及协议本身的性质认定。 相关概念: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通俗讲,就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了。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合同形式不影响合同成立,比如赠与合同,不管是口头、书面,还是办理公证等形式,都不影响它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