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下唯一住房能不能执行?
我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但是现在因为一些债务纠纷,可能面临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我很担心这唯一的住房会被执行走,想了解在新民法典的规定下,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被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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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唯一住房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执行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执行住房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当债务人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来偿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即便这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也可以进行执行。比如,被执行人的子女名下有可以维持生活的住房,那法院就有可能执行该唯一住房。又或者申请执行人愿意按照规定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或者扣除相应租金,法院也能对唯一住房进行执行。不过,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形,并且该住房确实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法院在执行时会比较谨慎。 所以,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执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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