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期间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之前对一个行政决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复议还在进行中,我有点等不及了,想直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又怕这样做不符合法律规定,想问下在行政复议期间到底能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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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这涉及到“行政复议前置”和“自由选择救济途径”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必须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自由选择救济途径”则是指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如果是属于自由选择救济途径的情况,一旦选择了行政复议并且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在复议期间就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必须先完成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去法院起诉。若违反上述规定,法院可能会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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