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超市纸质提货券过期后是否可以延期?

我买了超市的纸质提货券,结果因为一些事儿给耽误了,现在提货券过期了。我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这提货券过期了还能不能延期使用啊?我不想这钱就这么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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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货券延期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超市纸质提货券过期后是否可以延期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合同角度来看,消费者购买提货券并接受,这就和超市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提货券上规定的使用期限,就是双方约定的履行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提货券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如果提货券明确标注‘过期作废’等类似条款,这就属于格式条款。 接着,关于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超市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没有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过期作废’这类条款,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若‘过期作废’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合理的权利,减轻了超市的责任,那该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格式条款无效或者未成为合同内容,消费者和超市可以就提货券延期使用进行协商。若双方能达成一致,提货券就可以延期;若无法协商一致,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消协投诉、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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