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可以作为抵押权人吗?
我在处理一些税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一个情况。有人说税务机 关在特定情况下能作为抵押权人,但我不太确定。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讲,税务机关到底有没有资格成为抵押权人呢?具体是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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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抵押权人”这个概念。抵押权人就是在抵押关系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通俗点说,就是别人把东西抵押给你,要是他还不上钱,你就可以通过处理抵押物来拿回自己的钱。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税务机关是有可能作为抵押权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并且,当纳税人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纳税人欠缴税款,并且以自己的财产向税务机关设定抵押,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担保。这时,税务机关就成为了抵押权人。一旦纳税人到期不能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过,税务机关作为抵押权人,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来行使权利。例如,要对抵押物进行合法有效的登记等,以保障抵押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所以,税务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是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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