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案件能否受案?
我遇到一个事儿,有人找我咨询一个案件。我发现这个案件好像不属于我所在地区的管辖范围,但是当事人很着急让我处理。我就想问问,像这种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案件,到底能不能受案啊?我怕处理了之后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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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案件能否受案,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受案”和“管辖”的概念。受案指的是相关部门接受案件并开始进行初步处理,比如登记、了解基本情况等;而管辖则明确了不同地区、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各类案件的管理和处理权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其中就提到,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这说明对于明显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且不属于自身职责的案件,一般不会实质性受案,而是引导当事人去有管辖权的部门。 不过,《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表明在刑事案件中,不管是否属于自身管辖,相关司法机关都要先接受案件。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要移送给主管机关,要是情况紧急还得先采取措施。 所以,对于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案件,通常是可以先受案的,受案后再根据情况进行移送等处理。但对于一些明显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无紧急情况的案件,可能会引导当事人去有管辖权的部门,而不是实质性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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