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做伤情鉴定后,能撤诉重新鉴定吗?
我之前做了伤情鉴定,但是现在觉得这个鉴定结果不太准确,想重新鉴定。我已经向相关部门提起了诉求,现在能先撤诉再重新做伤情鉴定吗?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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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做伤情鉴定的情况下,能否撤诉重新鉴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伤情鉴定是什么。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其结果在很多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至关重要,比如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案、民事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也就是说,在行政案件里,如果对已有的伤情鉴定结果有异议,不需要撤诉,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申请重新鉴定就行。 而在刑事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同样表明,在刑事案件里一般也不需要撤诉来重新鉴定,通过正常的申请流程就有可能实现重新鉴定。 不过,如果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需要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并且是否撤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撤诉后再起诉可能会受到一些时间等方面的限制。所以,通常也不建议为了重新鉴定而撤诉。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撤诉来重新鉴定,而是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申请重新鉴定更为合适。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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