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情况说明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我遇到一个纠纷,有个证人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给我。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份证人写的情况说明能不能当作证据用呢?它和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有啥区别不?我就想了解下这个说明在打官司的时候有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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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证据指的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对于证人情况说明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证据的种类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含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情况说明通常属于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类型。一般来说,如果证人情况说明能够清晰、客观地反映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是有可能被当作证据提交到法庭的。 然而,证人情况说明在证明力上和证人出庭作证是有区别的。当证人亲自出庭作证时,法官、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通过证人的回答、表情、语气等多方面来综合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证人情况说明只是书面材料,法官难以直观地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仅仅提供情况说明,这份说明很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不过,要是证人存在正当理由,比如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这种情况下,证人情况说明经过法院许可后,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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