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

我在和行政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听说行政复议里有听取意见这回事。我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想知道有没有个明确的界定,这样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我也能心里有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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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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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了解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是很重要的。行政复议中的听取意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为了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意见和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这里的必要情形通常是和案件的公正、准确处理相关。那么,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的情况有很多。比如,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只是随意表达个人情绪,没有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实质性意见,这种情况就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需要听取的意见范畴。再比如,意见的提出不符合法定程序,例如在复议程序已经结束之后才提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也不会按照规定进行听取。另外,如果提出的意见是关于与行政复议案件无关的其他事项,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生活方面的评价等,也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要听取的意见。总之,判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关键在于是否与案件事实、程序相关,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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