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有哪些特征?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方面不太懂。想了解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到底有啥特征,这些特征会对我的案子有什么影响,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是怎么体现出来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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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运用法律规则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具有审查性。在行政诉讼里,法院主要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是否正确。也就是说,法院要判断行政机关有没有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处理事情。例如《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明确了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要对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审查。 其次,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具有最终性。一旦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了裁判,其所适用的法律就具有了最终的效力。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院的裁判,按照法院适用的法律来执行。这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再者,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它不仅要适用行政实体法,也要适用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程序法则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比如《行政处罚法》,它既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实体内容,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法院在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时都要适用。 另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具有特定性。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同时,参照规章。这里的“参照”意味着法院对规章有一定的审查权,如果规章与上位法相抵触,法院可以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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