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会见是如何规定的?
我家人涉及刑事案件,我请了辩护律师。但不太清楚律师去会见嫌疑人时在法律上有啥规定,比如会见时间、需不需要什么手续之类的。想了解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让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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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就明确了辩护律师有会见的权利,而其他辩护人要经过相关司法机关的许可才能会见。 其次,关于会见的手续,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为律师会见提供了程序性的保障,只要手续齐全,看守所不能无故拖延。 另外,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这是出于国家安全和特殊案件侦查的需要,对律师会见权进行的一定限制。 最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保障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交流的私密性,使得当事人能够毫无顾虑地与律师沟通案件情况,律师也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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