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不过,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废止,继承相关规定由《民法典》继承编所替代。 下面为你介绍《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些主要内容。首先是关于继承的开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然后是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关于遗嘱继承,《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以自书遗嘱为例,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形式要件要求,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遗嘱才会被认定为有效。 在遗产分配方面,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