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有哪些情形?
我在一场纠纷里,感觉对方更有能力提供证据,但对方却要求我来举证。我不太懂法律,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对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呢?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看看自己这场纠纷适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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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原本按照一般原则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改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提出主张的人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提出主张的人不用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对方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存在一些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有人认为某企业的污染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企业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或者其污染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而不是由受损害方去证明企业的污染行为和自己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里,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也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 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方面,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就要承担举证自己无过错的责任,而不是被侵权人去证明他们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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