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正当防卫,《民法典》中还有哪些免责事由?
我知道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是一种免责情况,我想了解在《民法典》里,除了正当防卫之外,还有没有其他情况可以让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呢?我在生活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想提前了解清楚相关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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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除了正当防卫,还有不少其他的免责事由。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为了躲避一辆失控冲过来的汽车,不得已撞坏了旁边商家的围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其次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都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比如,因为突发地震导致房屋倒塌,租户无法继续使用房屋,房东不能要求租户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是受害人故意。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例如,有人故意跑到正在施工的道路上,导致自己受伤,施工方在尽到合理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中有相关规定。 还有就是自甘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比如,在一场篮球比赛中,正常的身体碰撞导致受伤,一般情况下,其他参与者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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