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涉及到证据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民法里,证据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被认可。我已经收集了一些相关的材料,但是不确定这些证据够不够,所以想了解一下民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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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证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这一标准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有着不同的体现。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里所确立的就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通俗来讲,就是当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让法官在内心形成一种判断,认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那么就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主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为此提供了双方签字的合同文本、相关的聊天记录以及履行合同的凭证等证据。如果这些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让法官觉得合同成立并生效这件事有很大的可能性是真实的,那么就会按照“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同时,该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就意味着对于一些特殊的事实,如欺诈、胁迫等,适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个标准比“高度盖然性”要求更高,需要证据能够达到让法官基本确信待证事实不存在其他合理的可能性。比如在一个涉及欺诈的案件中,主张欺诈的一方需要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像清晰的欺诈行为记录、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让法官排除其他合理的解释,才能认定欺诈事实的存在。 此外,对于一些程序性事实,通常适用“可能性较大”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只要证明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比不存在的可能性大一些,就可以认定该事实。比如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证明存在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只要能提供一定的证据让法官觉得这种可能性较大,就可能会支持财产保全的申请。 总之,民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因案件类型和待证事实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了解这些标准对于当事人正确收集和运用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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