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破产法重整程序该如何比较分析?
我在处理企业相关事务时,涉及到破产重整程序。听说现在的破产法和以前的有不一样的地方,我想具体了解下新旧破产法里重整程序都有哪些区别,比如在启动条件、实施流程、相关方权利义务等方面,希望能有专业的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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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破产法重整程序是指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为避免企业破产,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参与下,对该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旧破产法指的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新破产法是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它扩大了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 在重整申请主体方面,旧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重整程序,也就没有系统的重整申请主体规则。而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在重整期间的规定上,旧破产法缺乏明确系统的重整期间界定和相关权利义务规定。新破产法明确了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等。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方面,旧破产法没有完善的重整计划规则。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需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综上所述,新破产法的重整程序相比旧法更加完善和合理,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为困境企业提供了更有效的拯救机制,也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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