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前无证房拆迁如何赔偿?


2008年前的无证房拆迁赔偿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看。首先,在《城乡规划法》之前,如《城市规划条例》《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前建造的房屋,若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2008年后无改建且相关部门未下达处罚决定,通常不能轻易认定为违建,是可以获得补偿的。 常见可获补偿的无证房情况有:祖宅,农村20世纪60、70年代之前祖上传下来的,即便无产权证书,合法性一般无异议,拆迁补偿与有证房全额补偿相当;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因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前农村住房管理松散,2008年1月1日前建造的,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住房全额补偿;历史遗留房屋,在法律和登记制度不完善时建造,房屋所有权人在此期间有房屋补贴的,拆迁补偿也和有证房全额补偿相同。 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含这些方面:房屋补偿费用(房屋重置费用),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经济损失,会根据房屋结构特点和折旧程度划分档次,按每平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是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因居住环境改变产生的生活不便,依据临时居住条件划分档次,按照被拆迁房屋居民人数每月补贴。 不同地区拆迁补偿标准差异较大,政府相关部门会依据当地适用的拆迁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估算并提供法定赔偿措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相关概念: 房屋重置费用:就是重新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结构、类似功能房屋所需的费用,用来衡量被拆迁房屋的价值。 周转补偿费用:是给被拆迁居民在临时过渡阶段,因居住环境变化产生不便的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