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协议离婚相关条件是什么?

我和另一半打算好聚好散,选择协议离婚。但不清楚协议离婚得满足什么条件,担心有些条件没达到,导致离不了婚。所以想了解一下,协议离婚的相关条件到底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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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协议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其中就涵盖了协议离婚的几个关键条件。 首先,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也就是说,夫妻二人都有结束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愿,不存在一方受胁迫、欺诈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如果一方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那么这份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的。 其次,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要明确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具体安排。例如,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要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等;在财产分割方面,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进行分配;对于债务问题,也要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由谁来承担等。 最后,双方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是为了确保离婚是双方真实的意愿表达,婚姻登记机关也会对双方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有在经过离婚冷静期,且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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