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股东代位权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东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主体资格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这是对股东持股时间和比例的要求,目的是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讼权利。比如,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甲单独持有公司股份为 0.5%,且持股时间不满一百八十日,那么甲就不具备提起股东代位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其次,要有前置程序。即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此类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股东发现公司总经理私自挪用公司资金,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总经理,但监事会拒绝,此时股东就可以考虑自己提起诉讼。 最后,要有明确的侵权事实。也就是要能证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确实存在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只有满足这些条件,股东代位权诉讼才可能被法院受理并得到支持。





